【行业动态】中医诊所大爆发:许可制改为备案制,最快当天备案执业

发布时间:2017-12-04 03:14:01

 

日前,国家卫计委发布第十四号令,印发《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取消事前的审批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人在拿到《中医诊所备案证》之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这意味着只要材料备齐的话,当场拿证当天即可执业。

 

《办法》将于2017121日正式实施。

 

《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办法》,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的,将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人在拿到《中医诊所备案证》之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办法》还规定了诊所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要求,即个人开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办法》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这要求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进工作,主动上门提供服务。核查主要目的是核实诊所的地址、布局、诊疗范围、执业人员及设备等的真实性以及与备案事项是否一致。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中医诊所备案后的监督管理职责,体现了对中医诊所备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2017-11-17 医药云端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