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商务部市场秩序司会同CFDA药化监管司起草了《关于推进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13日起向湖南、湖北、河北、吉林、上海、浙江、江西、海南、青海、宁夏等省市和自治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各方意见于11月22日前书面反馈至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根据《征求意见稿》,今后我国零售药店将根据药品安全风险程度、经营条件状况、药品供应能力和药学技术人员配置等将药品零售企业分为三个类别,对具备不同药学服务能力等经营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给予相应的药品销售资格。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进行管理:
一类药店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
二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限制类药品除外)和中药饮片;
三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和中药饮片。
零售药店不得经营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根据服务能力,将零售药店在同一类别内由低到高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服务能力包括药品供应能力与可追溯管理水平、药学服务项目、药师配备情况、信息化程度、商业信用记录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对于高等级的零售药店,医保资金管理部门要在医保定点药店设置、医保资金管理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网点布局、许可范围、业务创新等方面,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对接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系统,承接门诊药房相关服务功能,特别是门诊特殊、慢性疾病用药服务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财智点评】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有利于提高药品流通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助于提高药学服务的针对性。但是这也意味着,大批药店将不再有资格经营处方药,行业或将迎来新一轮洗牌。
2017-12-02 第一药店财智